由于旧思想的影响,加上精神医学知识还不够普及,社会上一些地区和单位甚至家庭中仍然存在着各种不正确的态度,歧视和戏弄这些低能患者。有个别地方这些患者被坏人诱骗、玩弄、污辱,因而使患者以及他们的家属产生严重自卑心理。
这不仅有害于患者的健康,甚至也导致有些患者产生消极厌世的严重后果。上述这些种种行为,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相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党和政府坚定不移的一贯政策,也是每个中国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孩子从呱呱坠地起,就是权利的主体,一切属于他的合法权益,法律予以保护。所以我们要提醒那些有意无意戏弄身心残疾患者的人,当你用粗言秽语不堪入目的举动伤害低能儿童时,这种言行既伤害了别人,也伤害了你自己,你自己的所质、良知和人格。这种残害儿童的做法,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另一方面,我们也以诚恳的态度,奉劝某些患儿的家长,在对待这些更需要父母爱护和教养的患儿时要有一个正确的方法,既不要动辄打骂,也不能放纵不管。并期望有关部门能明察其情,在可能的范围内,多为儿童办好事,尽力发展特殊学校和福利工厂等机构设施。同时,要与有关单位通力协作,对残害儿童中的触犯刑律法的人或事要敢于仗义执言,坚决打击。总之,患儿的亲属、邻居、学校的教师、医生、心理教育和社会工作者,大家都来关心、爱护这些精神发育迟缓儿童的成长,使这种良好风气发扬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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