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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教育面面观一

2006/2/16 11:17:59 来源:郑秀真 作者:佚名 字体: 发表评论 打印此文


壹、简介在家教育


Kirk和Gallagher认为在家教育是针对那些需要长期留在家中的障碍儿童,为了避免其教育迟滞,透过特别训练的巡回教师,登门教导的一种教育方式。此外,在家教育的学生其所属的学校,可依学生的能力状况,派遣教师每天给于一小时或更多时间的辅导。大多数的在家教育主要由巡回教师辅导教学,然对于部分心智状况、沟通能力尚佳的在家教育的学生,采用双向对话系统提供电传教学,使其能身历其境的参与和聆听教室内的讨论活动,增加和老师与同学间的互动机会。电传教学还进行访视,收集学生作业并提供个别辅导。不过,目前国内尚无此教学方式。我国所进行的在家教育分两种:一是适龄的儿童,因为身心障碍程度严重而无法到校上课,由教育单位派教师到家中辅导;一是一般学童无法适应学校生活,或家长不信任学校的教育质量,而依一定的程序申请在家教育。前者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翻开我国特殊教育历史,多由私人开创于先,再由政府致力于后。早期的特殊教育,大多出自人道主义的善意,最后政府再以立法来显示其维护特殊儿童受适当教育权力的决心。近年来,国内特殊教育在正常化、回归主流的思潮影响下,为了因应特殊儿童的个别差异,并满足其教育需求,而设计出一个连续与变通性的教育安置。根据其障碍程度及学习环境中限制的多寡,分别安置在普通班、特殊班、资源班、融合班、特殊学校、医院或家中等。依据八十六年所公布的特教法,共有九种教育安置场所:

1.医院
2.家庭
3.幼儿园、托儿所
4.小学
5.中学
6.高级中等以上学校
7.特殊学校(班)
8.其它成人机构
9.其它适当场所

其中医院、家庭和其它适当场所,是目前各县市鉴辅会决定在家教育方式的依据。目前国内在医院实施的在家教育,采床边教学服务的方式办理。如振兴复健医学中心与其邻近小学合作,于医院内开设特殊班,由该小学派合格教师到医院授课。在美国有些州对于一些因为重度障碍或身体病弱,而需要长期住院或长期需要家人照顾的学童,为避免其教育权受到影响,教育当局会指派教师前往实施床边教学与辅导。此种以医疗为主的教育环境,在美称之为医院与在家教学服务。

实施在家教育政策,虽久为身心障碍团体及国内部分特教专家、学者所批评,认为此政策是另一种形式剥夺身心障碍儿的受教权,且不符合融合教育的理念,然而国内由于特教老师的缺乏,特教设备不足及特殊教育发展和理念未达先进国家水平,因此,为协助部分无法到校受教育的身心障碍儿,教育当局以实施在家教育的方式辅导学生和家长。有关在家自行教育的相关法律条文:

1.特殊教育法第七条
2.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
3.强迫入学条例第十三条
4.强迫入学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

根据这些条文,儿童在经过鉴辅会的建议和家长同意后,即可实施在家教育。学生之学籍设于适当学校内,而教育场所在家中,该学籍学校应会同家长为该生设计个别化教育计划。

众多的特殊教育专家认为:在家教育不应该成为重度或极重度障碍儿的教育模式。Dykes与Venn认为实施在家教育应有时间限制,且要有特定目的,最终目标应回归正常的教育环境。

我国申请在家教育的程序如下:

1.领有残障手册之学龄儿童(六——十五岁),确实因无法到校上学,得申请在家教育。
2.须先于学区内国中、小学办理入学,再由父母或监护人检具相关数据,填妥表格,向乡、镇、市区公所强迫入学委员会提出申请。
3.相关资料:
(1)残障手册正反面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4.强迫入学委员会函报县、市政府,经县、市政府会同强迫入学委员会及学校调查属实,方准在家教育。

此外,在家教育学童之家长可申请教育代金,其申请标准为:

1.年满六岁至十五岁经鉴定无法适应就读一般公私立国民中小学或特殊学校之重度、极重度身心障碍者。
2.未在政府委托社会福利机构附设特殊教育班就读。
3.未享有公费待遇者。
4.补助标准:
(1)在家教育者每月三千五百元。
(2)社会福利机构就读者每月六千元。
5.申请日期:每年九月十日至九月三十日止
6.应备文件:
(1)残障手册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在家教育申请书复印件(旧生免附上述数据)
(4)在家教育代金申请表
7.受理单位:设籍学校(无论在家教育或就读机构接需设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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