贰、实施在家教育的对象
依我国特殊教育法、强迫入学条例与目前的现况,智能不足、肢体障碍、情绪困扰、身体病弱等均是实施在家教育的主要对象。这些对象的共同点都是重度或多重障碍。在美国除了上述的儿童外,再依据99-475公法之家庭服务方案,其所服务的发展迟缓儿,强调家长的训练与咨询,也是在家教育的一员。
依据第二次全国特殊儿童普查,在全体身心障碍学生数有七万五千五百六十二人中,在家教育学生数有五百六十五人,占百分之零点七九,其中归类为智能不足者有二百五十一人,多重障碍者有二百五十四人。
根据教育部八十六学年度教育代金申请标准,所认定可申请在家教育的学童包括:
1.重度、极重度智能障碍学童
2.重度、极重度肢体障碍学童
3.重度、极重度多重障碍学童
4.重度、极重度自闭症、重器官障碍、慢性精神病、植物人学童
5.染色体异常、先天代谢异常、其它先天缺陷且障碍程度为重度或极重度的学童
从以上的标准和实际查访来看,在家教育学童常具以下几项特质:
1.具十足的异质性:几乎没有两个人有完全相似的特质。
2.沟通能力障碍:有语言发展迟缓或沟通障碍。
3.身体状况不良:健康状况不佳。
4.动作发展障碍:绝大部分有或多或少的动作障碍与动作发展不佳。
5.生活自理能力低下:有的甚至无自理能力。
6.常伴随多重障碍:除不同程度的智能不足外,伴随有视障、听障、语障、情障、癫痫??等,不一而足。
7.常有情绪上的困扰。
8.主要障碍类型:智障、肢障。
9.大多没有学习的机会。
10.大多过着与社会隔绝的生活方式。
11.家庭经济状况普遍不佳。
以上这些特质常见于在家教育学童身上,但不表示每位学童都具上述每项特质且彼此间的异质性颇高。怎样的学生该在家教育?这是一个相当富争议性的议题。即使在各县市鉴辅会对于各类特殊学童的教育安置做抉择时,也难免出现争执的状况,其原因是根据不同的学理可以不同的教育安置。此外,学童家长对于孩子的受教权的坚持,也是安排教育安置常面临的问题。
这些重度或极重度学童除了有接受特殊教育的需求外,也有接受物理治疗、职能治疗、语言治疗等复健医疗需求,因此,在决定其教育安置型态时,除了需考虑学童接受完整教育的权利,还需考虑其所需各种复健的性质、从事复健时间的长短及学童的体能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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