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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隐私 家长的隐忧

2004/12/27 11:06:38 来源:中国基础教育网 作者:佚名 字体: 发表评论 打印此文


报告一:杭城100名学生的调查

  近日,《城市周刊·学道版》在杭州市的几所学校对学生隐私问题抽样调查了100名学生。

  80%学生都承认有不愿意告诉别人的隐私。

  75%的学生把信件、QQ记录、电话算作是自己的隐私。

  30%的学生把分数、名次当作是隐私的一部分。

  70%的学生把秘密埋在心里。50%的学生父母平时会翻他们东西,但只有15%的学生会因此和父母产生实质性的冲突。

  57%的孩子都选择了坚决反对父母看自己的日记。

  65%的孩子选择了买一本加锁的日记来保护自己的隐私。

  在“什么问题不与父母说”这个问题中,五成学生表示是情感问题,而三成学生则认为是自己做得不好的事情。

  在“有了关系要好的异性同学,你会告诉谁?”这一问题中,朋友和同学排在第一位、埋藏心底排在第二、告诉妈妈排在第三、写进日记第四、告诉爸爸则排在最后。

  报告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11月25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全票通过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首次将保护个人隐私列入其中,条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电子邮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依法检查,或者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开拆。

  条例还规定“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

  该《条例》将从明年3月1日起施行。最初的立法草案提出要保护孩子的“隐私权”。但这个“权”字让家长们格外担心。家长们表示,目前,国家大法尚未明确界定未成年人的隐私。如果地方性立法泛化隐私,保护过了头,那家长老师可怎么管教?孩子们可能最终连分数都会变成他们的隐私,而不让父母知道。

  因此,现在通过的条例中已找不到“隐私权”,对绝大多数未成年人来说,不到18岁,就意味着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即便有隐私,也还不能上升到一个“权”字。条例保护孩子的隐私,也保障监护人和教师的教育知情权。

  但学生觉得还不够,在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首次邀请参与地方立法的20名未成年人中,有未成年人提出“为什么孩子的事情都要让家长知道,可家长的事情却不能让孩子知道呢?”“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光不许翻看孩子的日记、信件远远不够,还得规定家长不得偷看孩子的手机短信、网上聊天,甚至不得利用固定电话的分机偷听孩子通话。”

  报告三:国外对孩子隐私的规定

  加拿大人认为,孩子,即使是幼儿也有隐私,成人社会理应作出尊重和保护,幼儿的隐私包括———

  “丢人的毛病”幼儿往往对诸如尿床之类的“毛病”十分敏感,因为他们觉得这些缺陷会使自己在同伴面前“丢面子”。

  某些心理疾患对于自己正罹患或曾经罹患过的诸如孤独症、抑郁症、多动症等与心理有关的疾患。

  曾经的过失可能包括:某次游戏得了最后一名、某次表演砸了锅、某次郊游出了洋相,甚至小时候爱哭等等。

  被体罚的经历被打、被骂、被罚站等体罚往往是孩子“没齿难忘”的痛苦经历,因为不仅皮肉受了苦,心灵也可能受到创伤。即使孩子目前已很少遭到体罚,但在旁人面前频频提及过去的“受辱史”,仍然会使他陷入极度尴尬之中难以自拔。

  身体缺陷如平足、色盲、矮小、过胖、过瘦、眼小、脸丑等生理或身体上的缺陷,即便说的是很久之前的事,如出生时瘦得皮包骨或样子像难看的“小老头”,也会让孩子不快。

  独处的小天地孩子们往往十分看重自己独处的小天地,并将其视为自家的“私人领地”。如果家长经常未经孩子同意在其“领地”里“检查”一番,在孩子看来也是对自己“隐私”的公然侵犯。

  以开玩笑、恶作剧或强迫命令等方式来揭孩子的“隐私”,可能会让他心理上感到受了更大的伤害,如,以嘲笑的口吻说一个3岁的小男孩有了一个“女朋友”可能会使其羞愧难当;强迫孩子在别人面前解开裤子,展示屁股上因顽皮而落下的一块伤疤也会使他无地自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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