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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孤独症儿童的重要依托平台

2010/9/29 9:15:08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字体: 发表评论 打印此文

  NGO,是英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一词的缩写,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政府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政府组织。不是政府,不靠权力驱动;也不是经济体,尤其不靠经济利益驱动。她的原动力是志愿精神。是公民社会兴起的一个重要标志。

  一个发达的现代社会需要发达的非政府组织。据调查,美国非政府组织总数超过200万个,经费总数超过5000亿,工作人员超过900万人。如此庞大和活跃的非政府机构(NGO),是与美国“大社会,小政府”的制度结构相配套的。这种制度的来源,与美国建国之初移民互助自助的传统有关。

  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社会及私人的捐赠。比如美国有力量极其强大的各种私人基金会支撑美国的各种NGO。同时,国家从税收上确立捐赠部分可以抵税的制度,以鼓励捐赠。

  具体阐述“非营利组织”的含义,首先有必要区分几个概念,即“营利”与“赢利”、“盈利”的区别。从现代汉语的基本含义上我们知道“赢”,意为“赚”,相对于“赔”,从而,“赢利”指赚得利润(用作动词),或者即指利润(用作名词)。“盈”,意为充满、多余,“盈利”即指利润,或者较多的利润。而“营”的意思是谋求,“营利”相应地是指以利润为目的。因而,“非营利”的含义,并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利润,更不是不讲经营之意,而是一个用以界定组织性质的词汇,它指这种组织的经营、运作目的不是获取利润。非营利组织是政府以外的为实现社会公益或互益的组织。

  非营利组织与我国原有的事业单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事业单位的概念是计划经济之下,政府全面负有政治、经济、社会等全方位责任的环境下的产物,而非营利组织的前提假设是政府-企业-社会三部门的分工、独立,因而它是民间的、独立运作的、有一套自身的运作规则、经营管理理念的组织形态,是公共治理结构中的行为主体之一。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NGO/NPO的组织和运作方式成为了孤独症(自闭症)人康复发展的重要平台,这也是社会形态中“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结果。“政府失灵”主要是指政府没有精力和良好效率运作好孤独症人士的康复发展;“市场失灵”主要是指如果依靠市场运作把孤独症康复产业化、市场化行不通,因为这个“行业”的投入和产出极度不平衡,从“赢利”的角度个人投入的资金还不如普通的幼儿园或其他市场行为“赚钱”,从我国的情况看,由于政府的资金扶持和企业民间的捐赠力度太小80%以上的孤独症康复机构是亏损运作的。

  同时我们也会发现无论是国外发达国家(地区)还是在国内,有70%以上的孤独症儿童是在NGO的机构中进行康复干预,尤其是在我国NGO(或带有NGO色彩)的组织机构成为了孤独症儿童康复发展的重要平台。我们也希望我国政府在行业规范组织管理、政策导向、资金扶持方面能有飞跃的发展,这样我国300多万的孤独症人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保障。

  让我们了解NGO、理解NGO、支持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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