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的取针手术,在李宜昀胳膊上留下伤疤。
X光拍出体内的缝衣针。
缝衣针扎进自闭症少年体内五年
孩子说是元平学校朱老师扎的,涉事老师予以否认
一根缝衣针引发了自闭症少年李宜昀一连串的病理反应,血尿、泌尿系统感染、高烧等。他因为吃药的副作用,时常尿床,弄得整个屋很臭,他的爸爸因为无法忍受,最后选择离婚离开了家。“妈妈,拿针,插回朱老师。”孩子忽然告诉妈妈蒋咏芬,这根针是生活老师朱某所为,她震惊之外将朱某和深圳元平特殊教育学校告上法庭。昨日,该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
医院取出体内藏了五年的缝衣针
李宜昀生在江门,在他三四岁时,蒋咏芬发现孩子喜欢拆烂东西,到广州检查后确诊为自闭症。2005年9月至2011年7月,李宜昀成了深圳元平特殊教育学校的寄宿生。
2007年2月28日开学两周,李宜昀忽然一直发烧,当时学校周老师曾打电话告诉蒋咏芬,孩子回到家曾说:“朱老师,扎针,手痛。”由于孩子是自闭症患者,表达得不像普通人那么详细、清楚,蒋咏芬以为儿子太调皮,老师用针吓唬他。后来儿子有时说身上痛,体里有一根针,当时蒋咏芬让老公带孩子去医院检查,不过孩子爸爸刚来深圳不认识路,又在孩子体表看不到针,当时并没有过多在意。
之后的几年,李宜昀出现不明原因的血尿,身体日渐消瘦虚弱,蒋咏芬不得不辞掉工作带着孩子到处求医。2012年2月,她带着李宜昀到深圳市第四(福田)人民医院找医生查看,导致李宜昀经常生病的元凶终于现原形了,竟是扎入其左肘外侧肌肉中的一根缝衣针。同年2月20日至2月27日,该医院通过手术取出了李宜昀体内缝衣针,通过一年多的康复调养,李宜昀的身体逐渐好转,慢慢开始开口说话了。
对妈妈说要拿针“插回朱老师”
2013年4月1日,李宜昀指着桌上的缝衣针,称“妈妈,拿针,插回朱老师。” 蒋咏芬才觉得朱某的恶行被揭发了,她才想起2007年1月学期末,孩子弄烂了食堂的装饰牌,遭到朱某在宿舍厕所用衣架抽打孩子头部的体罚,她因为这件事曾到学校投诉,要求更换生活老师,不过学校并没有调换。
此时,蒋咏芬也恍然大悟孩子当时开学初的两周,为什么一直发烧、不肯上学,晚上做噩梦哭喊的原因。她觉得如果没有这根藏在体内五年的针,或许孩子在深圳元平特殊教育学校元平职高班快毕业了,或许这个家也不会破碎了,孩子更不会受病痛折磨5年了。
2013年4月2日,蒋咏芬报警,同年4月3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再没有收取李宜昀数年不明原因血尿的病历,只收取针手术病历的情况下给出轻微伤的鉴定意见。蒋咏芬很是不服,她在4月18日申请重新鉴定,不过仍然维持了轻微伤的鉴定结果。
一审法庭认为证据不足驳回诉求
2013年6月,蒋咏芬向龙岗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故意伤害罪刑事自诉状,要求朱某和元平学校一次性支付李宜昀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元、侵犯人身权利费33.133万元、医疗检查费5万元、后续医疗费20万元、原告母亲的误工费15万元、护理费2万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伤情鉴定费300元、打印费300元,共计105.693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责。
朱某答辩称李宜昀于2005年9月至2011年毕业期间,每周一早上以及每周五下午,老师都亲自与学生家长进行交接,但是孩子从未出现诉状中所称的左手不适,且对方已通过报警的方式由公安机关先行调查处理,调查后目前也没有立案。元平学校则称,原告所陈述的侵权事实均是单方面主张,系主观臆测和推测,没有证据证明。一位元平学校退休老师张某证言表示,他在1997年至2011年一直在元平学校做老师,看到李宜昀不喜欢吃青菜,朱某还给他从饭堂打肉类的菜吃。
龙岗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提供了相关的书面证人证言及医院就医期间的病历资料,但这些证据仅能证明原告的左肘被插入缝衣针的损害结果,有血尿、泌尿系统感染、高烧等病症,但无法证明具体的侵权人、侵权时间、侵权地点等基本侵权事实,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推定具体的侵权事实。一审驳回原告李宜昀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4312元(原告缓交),由原告李宜昀负担。
二审庭上孩子母亲要求做测谎检验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现场,李宜昀和妈妈蒋咏芬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朱某、深圳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一次性支付李宜昀及其母亲精神损害赔偿、侵犯人身权利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5.693万元,并且要求法医到庭质证,请求重新异地对李宜昀的伤情作出司法鉴定。
不过两名被上诉人并没有到场应诉,仅深圳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委托代理人出庭,他表示希望法院能够维持原审判决,没有别的意见。蒋咏芬认为朱某和深圳市元平特殊教育学校的供词与其他证人的证言有出入,包括称朱某并不是李宜昀所在宿舍的生活老师、朱某与学校的合同到期后约满离职等情况均不属实,请求法官批准对朱某和李宜昀进行测谎。
法官向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询问李宜昀在2006年至2007年所住宿舍号、朱某某是否其生活老师、何时离职、以何理由离职等几个问题。他表示需要时间查询,将在庭后以书面形式回复。蒋女士再次提出朱某在2008年10月辞职,“这并不是其正常的合同结束的时间,没有一个老师的合同会选择在10月份结束。”法官就此问题再次要求被告律师向学校方面求证,不过暂时没有得到明确回应,随后法官要求被告在两日内补交书面记录。
原告拒绝接受调解和人道救助金
在庭审最后,主审法官征询双方是否同意调解,但双方就调解方案并未达成一致。被上诉方表示,庭前和庭审过程中一直积极寻求调解,但双方提出的数额差距太大,因此无法达成共识,再次希望原告能够接受其出于人道主义的救助金。
蒋咏芬当场拒绝:“我太气愤了,因为事实就摆在那里,我不接受人道主义救助,我只要求赔偿。”庭审法官表示,原告可以在15个工作日之内向警方报警,申请刑事立案调查,可以走刑事审判的程序。如果警方不予以刑事立案,他将给出民事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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