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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佳佳:以暴力治疗自闭症的真正危险

2014/7/15 9:31:05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刘佳佳 字体: 发表评论 打印此文

  月11日,重庆商报报道,北京师范大学博士贺小燕以“厌恶疗法”治疗自闭儿童,方法包括互咬、互殴、泼水、吊在树上、摁倒在地强行灌食、抱头撞墙等,记者所拍教学场景图片,几乎每一张都叫人胆战心惊。据统计,她所在的乐一融合幼儿园“共收治了960多名孩子,其中10多人已回归到正常”。报道一出,心智障碍者家长和组织四下哗然,纷纷发文回应、谴责,更有大量投诉报警电话打到该幼儿园及其所在地派出所。

  据悉,不少律师提出应起诉乐一幼儿园,但家长们表示不同意,于是作罢。而贺小燕对自己的做法感到心安理得乃至对记者提问嗤之以鼻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采取暴力行为之前,她都征得了有关儿童家长的同意。在这些现象背后,暗藏着一个比“厌恶疗法”更令人厌恶也更危险的观念:儿童利益当然由家长代表和决定。基于这种观念,只要家长同意,人们便可以对儿童施暴;只要家长不同意,人们就无法捍卫儿童自身之权益。

  上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即已奠定了一项基本法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根据《通则》,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且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尽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监护人,但是,法律也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那么,如果是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呢?法律规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却未制定相应的追责措施,所以一直以来这个条文处于沉睡无用状态,被称作“僵尸法条”。近年来,南京女童饿死在家、贵州女童被父亲以开水烫头鱼线缝嘴等令人痛心疾首的事件,一次次敲响警钟,提醒国家应对监护人予以监督。今年初,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可见执法、司法部门也已下定决心,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保护,使他们避免来自监护人的伤害。

  如今,贺小燕“厌恶疗法”引起的争议中,尚未看到媒体的进一步报道,公众对乐一幼儿园里还未回归社会的950名儿童的处境缺乏了解,对已回归社会的10余名儿童的感受和意见也无从知晓。也许有人会说,自闭症儿童“不会说话”,如何获知他们的感受呢?首先,这是一种刻板印象,并非人人如此;其次,“说话”不是人类的唯一表达途径,一个眼神、一个动作、沉默不语也是意见的表达,只是有时不被理解和承认罢了。至少,媒体应该与已“回归正常”的孩子们沟通,获得他们对“厌恶疗法”的评价和感受。在此之前,我不敢贸然评论这些行为的合法性、是不是“必要的恶”、它们对儿童造成的伤害与收益究竟哪个更大。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考虑儿童是否应该接受治疗以及接受何种治疗时,为什么几乎不约而同地将目光投向了父母?这些成年人固然站在儿童身边,但根本不是教育和治疗亲身体验者。家长能够理所当然地代表孩子的利益吗?儿童,尤其是心智障碍儿童,在遭到因父母授意而实施的暴力时,能否越过父母的统治、直接获得法律的保护?既然所有人对这些暴力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也已有人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调查程序,并根据前述四部门《意见》,在执法中坚持“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将儿童视为独立个体,而非依附于家庭的成员,尊重儿童本人的表达和意愿,不因父母的意见而忽视这些孩子的权益保护。简言之,家长同意,并不意味着有关部门就免除了保护儿童利益的责任。

  最后,也许值得政府与公众一起思考的是,假如贺氏“厌恶疗法”的确有正面效果,这些效果与儿童为之付出的代价是否匹配?是否会对儿童造成肉眼看不见、医疗设备也无法检验但不可磨灭不可逆转的心理伤害?再换个角度看,对儿童而言究竟何谓“正常”?为何强迫所有儿童必须“像其他小朋友一样”?教育的目的是发展人的自信与尊严,还是把所有人按照同一个模型打磨成“材”?父母是否可以多些尊重与包容,而非不惜一切代价地急于消灭孩子的个性与棱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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