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调处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华贤武,男,住鲁甸县乐红乡利外村,被告阳燕子,女,住鲁甸县乐红乡红布村,二人是2004年4月份认识,几天后在一起同居生活,孩子华淘淘2005年4月29日出生,于2006年6月14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自从孩子两岁左右在医院检查出是得了自闭症后,被告阳燕子就不管孩子,丢下孩子独自出去打工,也不和家人联系。夫妻二人因为婚前不了解,草率同居,婚后没有感情,去年闹离婚起诉至龙头山法庭,经调解和好。但是在这期间的相处,夫妻关系仍然没有好转。因此,原告华贤武特起诉到鲁甸县人民法院龙头山中心法庭,要求与被告阳燕子离婚;孩子华淘淘由原告华贤武抚养;家里的共同财产归孩子所有。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一、原告华贤武与被告阳燕子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华淘淘(2005年4月29日出生)由原告华贤武抚养,被告阳燕子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元),并当庭支付;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原、被告均表示放弃,归孩子华淘淘所有;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或债务由各自享有或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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