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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康复阶段四残儿童每月补助600元

2007/11/5 9:50:10 来源:厦门日报 作者:佚名 字体: 发表评论 打印此文


  2007年度接受康复的四类残疾儿童将获得康复费用实施阶段性补助,每人每月600元,全年7200元。厦门市日前公布了《关于厦门市对“四残”儿童康复费用实施阶段性补助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昨日,市残联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方案进行解读。

  据2006年人口统计,全市户籍人口153.22万,其中儿童24.03万,按照“四残”儿童的最低发病率推算,全市有“四残”儿童近千人。

  【条件】四类残疾儿童

  根据《方案》,此次补助的对象为四残儿童,具体条件为:具有厦门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或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且在经厦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评估的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7周岁以下脑瘫儿童、7周岁以下听力残疾儿童及包括8至10周岁的语后聋儿童、14周岁以下智力残疾儿童和14周岁以下的自闭症(孤独症)儿童。

  据悉,目前经厦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评估的康复机构有市康复中心、市妇幼保健院等四家康复机构,年底我市将出台《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办法》,对全市康复机构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和认定,同时鼓励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残疾人康复事业。

  【标准】每人每月600元

  补助标准为,符合补助条件的脑瘫、听力残疾、智力残疾、自闭症儿童每人每月600元;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的脑瘫、听力残疾、智力残疾、自闭症儿童以及一个家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残疾儿童的,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补300元。如残疾人康复机构向残疾儿童家庭实际收取的康复费用低于此次补助标准的,则按实际收取费用给予补助。

  【手续】备齐申请材料

  具体补助时间为2007年1月至12月。符合条件的2007年度接受康复治疗的四类残疾儿童,可即日起至11月10日提出补助申请。

  申请时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持《厦门市残疾儿童补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由社区居(村)委会签署意见,经街道(镇)审定,区残联审核后,报厦门市残联审批。

  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厦门市残疾儿童补助申请表》;残疾儿童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或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家庭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形式】分两次领取

  申请通过后,补助经费将分两次发放。届时,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带齐必备的材料,凭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具的经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发票,于2007年11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到厦门市残联康复处核定后领取1至9月补助经费;于2007年12月上旬,领取10至12月补助。(记者李晓平通讯员顾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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