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热线消息:
今后,贫困家庭的“四残”儿童再也不用因担负不起康复费用而长期关在家里了。昨日《关于厦门市对“四残”儿童康复费用实施阶段性补助的方案》正式公布,决定对2007年度接受康复的 “四残”儿童有关费用实施阶段性补助。符合条件儿童每人每月补贴600元。
据厦门市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蒋鸣介绍,经初步测算,目前厦门市0-7岁的“四残”儿童至少有1400人,但真正到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目前只有100多人。原因一方面是许多家长没有认识到康复对孩子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是有些家庭承受不了康复费用。此次对“四残”儿童实施的阶段性康复补助,就是希望今后会有更多的“四残”儿童能够走出家庭,得到康复。同时,此次阶段性补助还只是一种探讨,具体效果如何有待进一步验证和调整。在此次实施的基础上,明年厦门还将进一步制定长期补助机制。
根据方案,凡符合条件的2007年度接受康复“四残”儿童,可于即日起至11月10日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时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持 《厦门市残疾儿童补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由社区居(村)委会签署意见,经街道(镇)审定,区残联审核后,报厦门市残联审批。
残疾儿童监护人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拨打电话5203675进行咨询。
政策解读
关键词1:补助对象
根据方案,此次实施康复补助的对象为厦门全市的 “四残儿童”。具体条件为:具有厦门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或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且在经厦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评估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或康复治疗)的7周岁以下脑瘫儿童、7周岁以下听障儿童 (包括8至10周岁的语后聋儿童)、14周岁以下智障儿童和14周岁以下的自闭症(孤独症)儿童。
关键词2:补助标准
根据方案,此次厦门市对“四残”儿童康复费用实施的阶段性补助时间为2007年1月至12月。
补助标准如下:符合补助条件的脑瘫、听障、智障、自闭症儿童每人每月600元。同时,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的脑瘫、听障、智障、自闭症儿童以及一个家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残疾儿童的,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还可增补300元。
不过,康复机构向残疾儿童家庭实际收取的康复费用低于此次补助标准的,只能按实际收取费用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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