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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修改残疾人保障法 惠及孤独症儿童

2013/12/3 11:48:0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字体: 发表评论 打印此文

  5岁的小强(化名)近日刚做完手术,这个手术让天生失聪的他开启了新的人生。在宁夏残疾人康复中心,今年共有25名像小强这样3岁到6岁的聋儿做了人工耳蜗手术。宁夏残联理事长娄晓萍说:“小强是宁夏残联实施我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中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康复力度,让更多的残疾儿童得到康复训练,做到了挽救一个孩子、解救一个家庭、唤起一片人间大爱,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每年12月3日为“国际残疾人日”,这个诞生于1992年联合国大会上的日子,旨在提醒各国关注关爱残疾人。

  今年3月两会期间,中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曾介绍,中国有8500万残疾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6.34%。自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尤其是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社会服务、教育等工作取得了很大进步。

  关注0至6岁残疾儿童

  中国残联的调查显示,我国每年出生缺陷儿童总数高达80万至120万,新增0至6岁残疾儿童19.9万。

  近五年来,中国残联继续实施白内障复明手术、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孤独症儿童康复等重点康复工程,一些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

  现正在宁夏残疾人康复中心接受康复训练的小强,正是全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中的无数受益者之一。

  仅以宁夏残联为例,据娄晓萍介绍,宁夏残联自从2009年全面实施中国残联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以来,共对1875名7岁以下残疾儿童进行机构内康复训练,预约指导各类残疾儿童237名,家庭指导254名。

  “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近年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适时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宁夏残联也积极做了大量工作,让残疾人真真切切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的温暖。”宁夏残疾人康复中心主任李春林说。

  “目前新生儿的先天缺陷80%以上都是可以避免的,但现在医疗预防和后天的康复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应当积极通过预防减少残疾人,积极通过康复减轻残疾人的残障程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此前表示,残疾人事业持续发展需强化政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要赋予政府更大的责任来促进残疾人康复资源的整合。

  相关政策保障残疾人

  宁夏固原市西吉县老马一家4口均是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生活十分困难。自从宁夏开始实施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政策后,一家4口人在领取低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还可享受100元补贴,极大地改善了生活状况。

  残疾人保障法明确提出: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2012年12月,宁夏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生活津贴发放办法》,对城乡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生活津贴,这项保障措施走在全国前列。这一政策的出台,让宁夏7.7万重度残疾人得到救助。

  “推动建立残疾人‘特惠’保障制度,对残疾人给予重点保障和特别扶助,将更多的残疾人纳入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宁夏完善和补充残疾人保障法的具体措施。”娄晓萍说。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2008年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已经五年,各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措施,对于更好地执行法律是一个有益补充。残疾人保障法应当对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各个事项作出细致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残疾人保障事业的经费来源与额度、残疾人医疗条件和标准、残疾人的具体就业保障措施、残疾人受教育权益的具体实现、社会组织如何参与残疾人保障关怀事业,等等。

  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据中国残联的数字显示,中国有8500万残疾人,其中农村残疾人占全国残疾人总数的70%,但农村残疾人的保障不足,很多地方提供的设施非常有限。

  娄晓萍介绍,近年来,使农村残疾人得到尽可能多的康复和治疗也是宁夏残联工作的重点之一。此外,今年宁夏残联还与宁夏监狱系统开展合作,对监狱服刑人员中部分老弱病残的残疾人进行康复训练等活动。

  “对残疾人的工作我们正在不断延伸,如果法律和政策法规上更具操作性,将更有助于这项事业的发展,可以使更多的残疾人受益。”娄晓萍认为。

  孟强提出,残疾人保障法中使用了“国家”、“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概念,但没有将具体事务落实到具体部门,由此导致各个部门的权责不够明晰,也使得法律的实施没有具体责任部门去承接,难以“落地开花”。因此,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将涉及到残障人士权益保护的各个部门的具体权责都明确加以规定。例如,可以规定由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残疾人权益保护纲要的全面规划;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残疾人的鉴定、医疗保健等工作;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残疾人的教育权利保障、特殊教育资源分配、残疾人学校师资培养;劳动主管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和劳动权益保障;建筑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公共道路、公共建筑设施、住宅等无障碍通行设施,等等。此外,还要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就上述各中央部门的规定制定具体执行细则。只有强化法律的可执行性,才能使各部委、地方政府尽快明晰权责,不至于出现互相推诿的现象。

  “应该在适当的时机再次启动残疾人保障法的修改工作,使之更加先进、科学和细化,从而增强其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才能真正起到对残疾人士的全方位保障作用。”孟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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