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大孤独症支援网络 | 会员注册 | 会员登陆 | 会员中心 | 手机版
您当前位置:中国孤独症支援网 > 新闻资讯 > 媒体关注 > 浏览文章

应给特殊儿童发一张“教育券”

2012/9/24 9:02:58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字体: 发表评论 打印此文

  深圳一位患有自闭症的小男孩李孟,因为19名同学的家长联名反对而被迫退学。这种以民主投票方式剥夺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做法,不仅反映了教育工作者严重失职,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的深层次缺陷。

  众所周知,我国分别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从家庭、学校和社会等各个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规范。但由于缺乏统筹兼顾的立法经验,导致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根本得不到落实。

  首先,如果家庭困难,无力对未成年人或残疾人实施有效的保护,那么家庭成员究竟该怎么办呢?其次,学校应该照顾到每一个学生,可是校方也必须考虑到其他家长的诉求,那么学校该怎么办?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把责任推卸给政府,希望政府能承担更多教育的义务。但问题的症结就在于,人人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接受正常的教育,即使建立了特殊学校,家长也未必愿意把自己的孩子送进去。每个人都想追求最好的结果,于是每个人都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忽略了他人的立场。

  其实,西方国家早已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这些国家强调家庭的责任,一方面要求家庭必须保护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不得剥夺他们基本的受教育权利;另一方面则通过发放“教育券”的方式,让其监护人自由选择接受教育的方式和机构。家人也可以聘请家庭教师,让他们单独接受特殊的教育,国家并不强制未成年人必须到学校接受教育。与此同时,凡是政府设立的教育机构,都必须根据法律规定和学校章程接受未成年人入学。其他家长若有反对可以另择他校,但无权对这个小孩施加压力,甚至将他赶走。在这当中,监护人的选择权受到绝对尊重,只要能确保未成年人和残疾人接受良好的教育,那么政府会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可是考察我国的现状,法律一方面强调未成年人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并未赋予监护人选择权;另一方面又根本没有考虑到特殊儿童接受教育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没有为他们接受教育创造必要的条件。这就导致一个两难局面如果未成年人和残疾人不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接受教育,那么学生家长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可是,如果让他们接受合适的教育,在现实生活中又不具备起码的条件。

  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尽快修改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改变目前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的现状。尽快实行“教育券”制度,让学生的家长自由选择学校,而学校可以在章程规定的情况下,接受那些符合条件的学生。

  • 发表跟帖
 以下是对 [应给特殊儿童发一张“教育券”] 的评论,总共:条评论
全国自闭症机构分布图

点击地图可查询全国孤独症训练机构

瑞曼语训

瑞曼语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