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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提高自闭症儿童康复补助标准

2010/1/7 9:25:34 来源:文明风 作者:吴会明 字体: 发表评论 打印此文

  【中国孤独症资源网报道】1月5日,笔者从厦门市集美区残联获悉,和2008年相比,刚刚过去的2009年厦门市集美区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实施阶段性补助费用有所提高,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可于本月上旬到残联部门,申请领取2009年度接受康复训练的补助经费。

  据介绍,所谓“四残”儿童,是指包括脑瘫、听障、智障及自闭症患儿等四种类型的残疾儿童。其康复补助的条件为:具有厦门市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或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且在经厦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评估的残疾人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7周岁以下脑瘫儿童、7周岁以下听力残疾儿童和包括8至10周岁的语后聋儿童,以及14周岁以下智力残疾儿童或者14周岁以下的自闭症儿童。提高后的补助标准具体是:符合补助条件的听障儿童、智障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符合补助条件的自闭症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助1200元;符合补助条件的脑瘫儿童接受康复训练期间每人每月补助1400元。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四类残疾儿童,可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持《厦门市残疾儿童补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由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经镇(街)审定,区残联审核后,报厦门市残联审批。尔后,带齐必备的材料,凭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具的经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发票,到厦门市残联康复处领取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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