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助对象:符合条件的本市残疾儿童
具体条件:具有厦门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或经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且经评估认定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7周岁以下脑瘫儿童、7周岁以下听障儿童(包括8至10周岁的语后聋儿童)、14周岁以下智障儿童和14周岁以下的自闭症儿童。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900元
符合补助条件的脑瘫、听障、智障、自闭症儿童每人每月900元(去年是每人每月600元)。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的脑瘫、听障、智障、自闭症儿童以及一个家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残疾儿童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补300元。区级已经实施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其补助标准低于市级补助金额的,可由区残联出具相关证明给予补足。康复机构向残疾儿童家庭实际收取的康复费用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收取费用补助。
申请程序: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2008年度接受康复“四残”儿童,即日起可提出补助申请。申请时由残疾儿童监护人持《厦门市残疾儿童补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由社区居(村)委会签署意见,经街道(镇)审定,区残联审核后,报厦门市残联审批。
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厦门市残疾儿童补助申请表》;残疾儿童户口簿、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或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康复机构出具的《康复评估表》原件及复印件;低保家庭还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康复训练档案资料等。
领取时间:12月上旬
此次对“四残”儿童康复费用实施的阶段性补助时间为2008年1月至12月。符合条件“四残”儿童可于2008年12月上旬(正常上班时间)到市残联申领补助经费。届时,残疾儿童监护人可带齐必备的材料,凭康复机构开具的经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发票等领取。部分脑瘫儿童因医疗机构不能出具今年12月份康复票据的,待明年1月份结算。
据悉,目前经过厦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评估的康复机构有厦门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厦门市博爱康复医院、思明迦南自闭症教育培训中心、同安区聋儿语训班等。残疾儿童监护人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拨打520367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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